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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的数据

发布时间: 2024-07-05 14:19:54

⑴ 关于大学生难以独立而死亡的案例

文昌一女大学生坠亡 疑因不堪考证求职压力
2014年5月9日凌晨,文昌海内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一名女大容学生坠楼身亡,经警方认定其为自杀。其自杀原因,据称是因为不堪求职考证等压力所致。该女大学生名叫莫某芳,今年20岁。来自海南省定安县。事件发生在9日大约凌晨5点。9日上午,该校早起的学生看到,九号楼拉起警戒线。文昌警方派出民警到学校调查。
据文昌警方称,他们在该女大学生日记中发现类似遗书的文字。这段文字记着该女大学生自杀前求职考证等各种压力大,不堪忍受重负的心态。该校九号楼一名男生向记者表示,据说自杀的女大学生曾经准备考幼师资格证,又担心考试不能通过。
该女大学生自杀后,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该生家属。其家属从定安赶到学校。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一位工作人员称,家属对警方和学校的调查结论表示接受。没有向学校提出格外要求。

⑵ 在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大学生利用知识犯罪的比例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根据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⑶ 大学生对法律教育的认识

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曾主持过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温州高教园区2007年在校大学生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
2007年,笔者对温州高教园区三所高校04、05和06三个年级共580多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显示:
(1)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34.23%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45.34%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20.43%。自己认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且能灵活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生占22.5%,77.5%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或不能灵活运用。78.6%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或深入学习法律知识,13.8%的人认为只需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9.6%的学生认为完全不需要。约1/3的学生认为造成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为法律教育活动的局限性,1/2的学生认为社会的不良风气及贫富悬殊是主要原因。这表明大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求。
(2)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如参加勤工俭学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占62%,无意向的人占38%;被骗或被盗、被抢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报案的占87%,不报告的占13%;认为报案没用或司法机关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人占15.2%。遇到不法行为时,男生选择漠不关心的比例占到10%左右,女生比例占6%。
(3)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当前法治的整体现状的满意度
对法律保持信任的学生占35%,认为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学生占31.2%,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的占33.8%。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6.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69.8%。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这种消极的法律意识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2、调查结果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1)大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宪政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宪政意识的表现。

⑷ 你认为大学犯罪现象为何呈上升趋势

追求享乐的需要。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类需要偏斜。据有关调查,盗窃犯罪约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0%左右,居大学生犯罪的首位。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与这些大学生追求享乐的心理需要有关。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经济“吃紧”,向家里伸手难以满足时,便产生盗窃的动机。调查显示,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其中,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则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满足享乐。
满足报复的需要。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这类案件中约有30%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报复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寻求刺激的需要。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欲,但如果在求知欲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又将盗窃来的物品精心销毁和遗弃。被捕后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所谓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是指在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上往往只从自我的立场出发,而不能从他人或社会位置去思考问题或处理问题的认知方式。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正是阻挡个体客观认知他人与正确把握社会规范的一个心理问题。刘海洋伤熊和马晓明杀亲事件的一个共同的原因正是他们在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刘海洋伤熊行为的发生缘于对熊的嗅觉进行验证。是什么阻挡了在他实施这种行为时不去思考此行为方式的正当性及可怕的社会后果?而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种认知结构下,个体往往只从本位或自我欲望去看事和行事。由于不能从他人或社会角度去分析问题,在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时,也就不能或无法了解他人对此的真正态度,不能意识到或了解社会规范对此行为的评价,对社会规范的遵从难免不会发生问题。尽管他已处于青年晚期,却仍然没有学会从社会的角度来思考评判自己的行为,以致无法约束自己。其伤熊行为反映出他在社会认知上仍然没有超越儿童时期的“自我中心状态”,其心理水平与社会角色极不一致。
马晓明杀亲则是一例典型的以自我中心观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案件。
马晓明因退学事件,在害怕告知父母真相使父母失望,与不得不告诉学校父母对其退学态度的矛盾冲突中,先想到自杀,继而因担心自己的自杀会引发家人的伤心,干脆采取这种一了百了的极端方式以求得解脱。在整个事件中,从表面上看,马晓明自始至终都想到了自己的家人,一直在替他人着想。但他仅仅是按自己主观愿望来分析和处理问题,而不能真正站在他人的位置与社会角度来分析问题和处理困难。他的行为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认知方式同样是自我中心观。因为对他人与社会规范的真正理解,不仅意味着能替他人着想,更重要的是能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因此,在自我中心观的制约下,他无法他位思考,而只能凭自己的想当然去做,最终无法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懂得如何求助于他人。
自我意识的混乱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的意识。自我意识表现为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想的辩证统一。所谓自我意识的混乱是指个体无法形成正确的自我概念和适宜的自我态度,以致不能达到自我同一性的确立而获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状态。
青年期被称为“第二次诞生”的时期,是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和确立的阶段。青年期又一重大发展课题就是学习如何认识自我和理解自我,这一发展课题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健全人格能否建立。
青年期自我意识的确立,是在自我明显分化的基础上完成的。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两个“我”,一个是作为被观察者的“我”(me),另一个则是作为观察者的“我”(I),也就是“主体我”与“客体我”的分化。这种分化意味着青年期自我矛盾冲突的加剧,对自我的肯定和否定,“客体我”与“主体我”的矛盾斗争。主体我与客体我的矛盾一旦激化,将使青年难以确立自我形象,也就无法形成自我概念,从而引起情感急剧波动,导致青年一时难以自我接纳。青年期许多心理上的不适应由此而来。
对于青年期的大学生而言,如果在主体我与客体我分化的基础上,能够形成新的认知水平上的协调统一的自我,那么就能建立良好的自我意识,反之则可能出现自我意识的混乱。在大学生中,良好自我意识的确立,意味着他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角色与社会地位,并对这种认识有恰当而适宜的态度。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具有直接的支配作用。一般而言,持有较适宜的自我概念的人,在采取行为时,也往往恰当适宜,反之则往往与现实不相适应甚至发生冲突。
大学生自我意识的混乱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限。它们是妨碍良好自我意识形成的心理障碍。
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在把理想我与现实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我与现实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大学生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大学生自杀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心理问题所导致。
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自我,并认为理想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大学生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情感挫伤,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去年初上海某著名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陈慎,因在寝室盗窃走进了铁窗。他坦言,作案是为了让自己失败得更彻底。由于想当然认为自己能当“领导”,做“伟人”,加之从中学以来养成的自我中心和盲目乐观的心理,当在现实的学业与班干部竞选中受挫折时,他不是努力缩小理想我与现实我的距离,而是自我放弃,经常逃课。最后,他成了全系最差的学生,无法正常毕业。面对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当初专业选择的错误,并最终以犯罪的方式来渲泄自己的苦闷。正如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王建中教授指出,陈慎一案暴露出现今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自我定位不准,挫折承受力较差,一旦遇到较大的压力,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⑸ 我们国家先阶段的犯罪状况或者大学生犯罪状况

一 大学生犯罪得现状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呈现出了新的趋势,主要体现在:
1、大学生犯罪数量在不断增加。目前,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 ,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 ;“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60% ,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了社会刑事犯罪中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 。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期,大学生犯罪人数有明显升幅。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5年期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5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2、当代的大学生犯罪还有一些不同于以前的现象,构成了近期新的特有的趋势。这主要休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女大学生犯罪引人注目。近期女大学生犯罪的频频发生大大提高了女性犯罪在大学生犯罪中的比例。调查发现,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如:福建省某大学不久前挖掘了-个由6名女大学生组成的犯罪团伙,从而成功破获了数起发生在女生宿舍中的窃取财物案,这-团伙中部分成员还涉及女淫等违法行为 。
⑵新的犯罪种类如贩毒、走私、组织介绍卖淫罪等出现,虽然从犯罪种类看来,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这类犯罪并不成为当代大学生犯罪的重心,但它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类型,况且已经有增长的趋势,如在1995年广东省有两所高校出现大学生走私毒品的案件 。
⑶犯罪团伙化,多元化和智能化。在许多过程复杂的犯罪中往往出现大学生犯罪团伙,并且这种犯罪团伙经常拌以社会成员,这在诈骗罪与走私罪中表现尤为突出。而多元化和智能化犯罪,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以及高音比高危害性。比如大学生卢某就利用黑客软件,到区某公司网上账号和密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像好友传播,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几万余元,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研制病毒,从事毒品交易活动等等。由于高科技犯罪更能取得人们的原谅,所以它的毒害也将会更大,这不仅仅表现在它造成的物质结果,更表现在它所带来的蛊惑作用。
[4]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人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⑹ 求,大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及成因对策分析的论文。3000字至5000字, 有的话可以发百度网盘。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概况、类型及特点
(一)
大学生违法犯罪概况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高等学校已不鲜见,
不仅有一般违法行为,
而且也有刑事犯罪,
甚至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大学生作为青少年的一个特殊群体
,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化大革命前
,
我国青少年犯罪仅占犯罪总人数的
20%~30%,是世
界上青少年犯罪率最低的。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
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
人数中的比例已上升到75%
左右,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
并且青少年犯罪总的态势呈上升的趋势。
(二)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1.按照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基本特征以及主客体方面的某些特征可以将大学
生违法犯罪类型划分为:暴力型违法犯罪,如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产性违法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性违法犯罪,如卖淫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智能型违法犯罪,如计算机违法犯罪、信用卡违法犯罪、商业欺诈违法犯罪等;
特殊类型的违法犯罪,如毒
品违法犯罪、赌博违法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有关资料表明
,财产型违法犯罪
,尤其是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
,不论是中外各国,都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类型
,在全部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比例
,一般都在50%
以上,居于首位。

2.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
大学生违法犯罪具有一般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共性即违法犯罪类型
的复杂性,主要集中在财产型违法犯罪、暴力型违法犯罪和性违法犯罪三大类型
;违法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淫乱性和凶残性,
多围绕“财”、“性”、“霸”等为动机;
违法犯罪具有团伙性;违法犯罪具有报复性、
突发性,青少年普遍具有争强好胜、
思想偏激、容易冲动和走极
端等特点,其违法犯罪具有报复和突发的特点
;女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加,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向
独立型发展,女青少年违法犯罪多以财产型违法犯罪和性违法犯罪居多
,其腐蚀性一般大于男性。大学生作为青少年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生理、心理趋于成熟。大学生知识水平较高
,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其违法犯罪除了具有一般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共性外也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有一定的规律性、
预谋性和智能性。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规律性表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考试、恋爱、奖惩、贫困、就业等压力过大引起的
;
大学生违法犯
罪的预谋性表现在有计划有目的
;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智能性表现在违法犯罪技能更为成熟
,
作案手段和方法较为高明
,
违法犯罪工具更为先进
,
违法犯罪心理结构更加稳定
,
违法犯罪心
理更加成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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