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博士论文规定
『壹』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博士学位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可获得博士学位。
以毕业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有些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经学校批准,可以只修一门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科综合考试,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硕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博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
第十四条 正式答辩前,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五名,其中至少要有两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于答辩前15天返回送审院系。如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抽查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的制度,参照校发[2002]28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六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2.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休会,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
6.答辩委员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7.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并有详细记录。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论文除外)。
第十七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评阅不合格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两年内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贰』 北京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来论文,应自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论文应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使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
硕博连读生应于转博后第二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工作。
『叁』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在申请学位前,博士研究生应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可以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接受发表2篇论文。未达到要求者,一般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各专业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数以及本专业的“重要刊物”、“核心刊物”名称,由各院(系、所、中心)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为了发挥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导师、指导小组除日常的指导、检查外,应着重抓好下面各环节:
1.抓好学位论文选题
要求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搞清楚主攻方向上的前沿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自己提出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尽可能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题意义、前人相关成果、材料基础与实验条件、理论与方法等方面作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尽可能广泛地听取专家意见。导师和指导小组应严格把关。
2.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每隔3—5个月,研究生应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指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应帮助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3.认真进行学位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
一般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3个月以前进行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导师和指导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完稿后,导师、指导小组及院(系、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院长(主任),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的审阅和答辩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