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理条例
⑴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大学生寝室管理是学校思想 教育 工作敏感而又重要的地带,是提升大学生思想教育不可缺失的环节。本文是我整理的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1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一、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1、华东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入住学生宿舍。
2、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团委、学生发展服务联合中心、学生会、研究生会组成的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学生宿舍社区日常管理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部门)负责,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校规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校各主管部门及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3、各学生宿舍社区设立学生社区服务委员会(简称“社服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反馈等工作。
4、闵行校区本科生公寓生活园区设立楼管会,挂靠校党委学工部,由学工部、后勤管理处共同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楼管会包括住楼辅导员、楼层长、寝室长三个组织梯度,主要负责生活园区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宿舍住宿制度
1、缴费住宿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秋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秋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春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春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每个学生要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 收据 ,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
2、上海生源在职攻读研究生和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延长修读期间如需学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根据当年学校宿舍资源使用情况再行考虑住宿安排。
3、学生宿舍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
①新生入校前,后勤管理处按各院系(所)学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院系(所),由各院系(所)安排到人。
②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认可并签字盖章(每年的4月和10月办理,只限于在实体院系范围内、同类别学生宿舍之间的调整),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勤管理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学生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补费手续,再到宿舍物业更换钥匙。
③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居住,并遵守与入住社区物业约定的相关住宿管理要求。
④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⑤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⑥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夫妻用房。
4、 毕业 生退宿
①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物业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②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宿舍楼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报后勤管理处办理该生离校申请网上通过。
③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5、其他情况退宿
①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如不办理退宿手续,要计算住宿费用。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逾期不办者,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②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每年1月和6月校历放假前两周的工作日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副书记签字,加盖实体院系公章,本专科学生经学工部、研究生经研究生院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退还钥匙,再到后勤管理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6、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 报告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由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7、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准跳舞、溜冰、经商、酗酒、打 麻将 ,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与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宿。
8、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寝室。
9、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并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并作退宿处理。
10、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校派出所(保卫处)。宿舍内发现推销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物业值班人员通知派出所(保卫处)处理。
11、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宿管人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12、退宿或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 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三、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1、加强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2:00。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2、宿舍来访会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如有强行闯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男宾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1: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3、晚间24:00至次日5:00关闭宿舍大门。24: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次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24:00以后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4、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坚持原则,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
四、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1、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寝室内坚持值日生制度,值日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于室内,一份交宿管人员备查。值日生需于每日早上8时前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蛛网无积灰,保持走廊清洁。不随地吐痰、乱抛废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违者根据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禁止在宿舍楼内 饲养 小动物。学生患传染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3、物业部门每周一次会同社服会(楼管会)学生例行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院、系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
4、一学期同一学生在其值日天被检查一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二次为差者,给予黄牌警告,楼内通报批评,通知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卫生检查三次为差者,给予红牌警告,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
5、同一寝室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有三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累计四次为差,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累计卫生检查五次为差,给予红牌警告,上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和在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取消全室成员本学年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和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
6、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享受二次免检。如本学年有黄牌警告,寝室卫生连续三次为优,可免除本学年黄牌警告。如本学年有红牌警告,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免除本学年红牌警告。
五、用水、用电制度
1、学校在宿舍中仅提供基本照明用电,已安装一户一电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电制度。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间寝室每月由学校补贴20度电。超过上述用电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负担。
2、已安装一户一水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制度,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人每月由学校补贴3立方水,超过上述用水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负担。
3、及时交付超额用水用电的水电费是居住学生应尽的义务。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所欠水电费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有关所欠水电费办法实行,逾期未交水电费的毕业班学生,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4、加强学生宿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 修理 ,如遇故障应报告物业宿管人员,有关部门派专职电工修理。违者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5、学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6、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物业部门有权对学生违章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本、专科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处备案,取消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②对于在学生宿舍内保存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管理处备案,取消或降低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或等级,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③对于在学生宿舍内保存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其他学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通报所在院系。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并作勒令退宿处理。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7、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一经发现,上报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部门,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取消住宿资格。寝室内有以上违章出现,查不到责任人时,对全室人员给予教育、处罚和处分,直至作勒令退宿处理。由于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毕业离校制度
学生(包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留校工作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学习期满后都必须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宿,逾期者其物品将视作无主处理。休学、退学学生必须在《休学通知》或《除名通知》发出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否则其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八、本规定自二○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
大学生寝室管理是学校思想教育工作敏感而又重要的地带,是提升大学生思想教育不可缺失的环节。
大学,我们有更充分的时间来合理安排我们的课外活动。传统的班级概念趋于淡化,以班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组织形式和主要工作 渠道 情况正在发生改变,寝室的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寝室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寝室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如下:
一、管理目标
洁、净、雅
二、基本要求
(一)纪律方面
1、按时就寝,按时起床,起床、就寝做到快、静、齐;
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家、返校,平时不得随便回家;
3、不随便留客住宿,不调换床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过夜;
4、到了睡觉时间,不得发出声音,不得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5、不得在寝室内点蜡烛及 其它 可燃烧物;
6、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不得在寝室里吵闹、打架、起哄、说脏话;
7、不拿他人东西,借用物品要及时归还。
(二)卫生方面
1、保持地面、门窗、床铺,清洁用具及其它物品的卫生,做到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及其它杂物,其它物品上无明显灰尘;2、不得在寝室及走廊、楼梯上乱扔纸屑、瓜果壳,剩饭菜要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向窗外门外倾倒污水污物及吐痰;3、每个寝室做到每天三小扫,每周一大扫,值周(日)同学应做好寝室卫生,并注意监督;
4、每晚洗脚,每早洗脸、刷牙、鞋、袜及时洗刷。
(三)内务方面
1、棉被叠成方形,折缝朝外,靠墙摆好;
2、脸盆、水桶、牙刷统一摆放,毛巾折挂高低一致,牙刷头朝上,且统一向右倾斜;
3、多余的鞋子统一摆放桌底,鞋跟朝外且成一直线;
4、扫把、垃圾桶选定合理位置摆放,其它物品不得影响寝室美观;
5、早起开窗,风钩要挂上,晚上关门窗,铁闩要插上;
6、上课期间,寝室必须上锁,节假日关好门窗;
7、室内外设施无污损,损坏后能主动赔偿;
8、室内装饰美观大方,内容健康向上。
(四)寝室长职责
1、在辅导员指导下全面负责寝室事务,及时汇报寝室有关情况;
2、在就寝前应检查寝室有无人员未到就寝, 维持就寝纪律;
3、负责锁好寝室门,监督检查本寝室的卫生、物品摆放;
4、应负责落实寝室管理制度。
(五)奖惩
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一月得分最高者获班费提供的奖品。
三、寝室安全管理制度
1、寝室内不得随意私拉电线,乱接电灯,不得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等用电器;
2、寝室内不得擅自点蜡烛,焚烧废纸、燃点蚊香,确保安全;
3、寝室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寝室内的学校财产如有自然破损,应及时申请报修;
4、寝室人员离开寝室时,都应自觉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关闭;
5、寝室如发生失窃,应及时通过指导教师向学校报告;
6、节假日期间如有不回家的同学要经辅导员同意;
7、宿舍区内禁止喝酒、赌博或传阅不健康书刊;
8、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房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入学时,须签订住宿协议,按宿舍管理办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各年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办与寝室长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三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室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室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四条 寒、暑假学生一律不留宿,学生离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内务管理
第五条 各年级少先队、学生会负责人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组织对本年级的宿舍进行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个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推选出一位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同学当宿舍长并落实轮值制度。
第六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周生应将本房间清扫干净。当天如发现地面还有垃圾,值周生应再扫一次。全体住宿生应做好房内、门前、房后的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房间门前走廊由该房间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 在宿管室安排下定期进行大扫除,冲洗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并按宿管办及年级的安排轮流冲洗楼梯、走廊和打扫窗檐。做到地面、窗檐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第八条 各年级学生会成员在定期检查或平时巡查时,如发现问题,将通过德育处责成寝室长、值日生及该房间的同学按要求立即补做。
第九条 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饭菜等倒在走廊、厕所、冲凉房、水沟。便后要冲水。
第十条 宿舍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严格按照学校《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范》(见附件)办理。
第十一条 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学校和各年级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上课、自修、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需要活动的在班主任与宿管室协调下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晚上全校学生宿舍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熄灯,关锁宿舍大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房间或熄灯后迟归者要进行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手机、电子游戏机等玩赏物品不得带入宿舍。以免影响他人和自己休息。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不得在宿舍内打球等。
第十七条 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如有事,须持有班主任签条,并到宿管室登记方可。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宿管室批准,男女生不得相互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参见学校作息时间)。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来访者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来访必须进行验证登记。上课时间,宿舍房间内不得单独逗留外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宿舍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内生火煮食及焚烧废纸、木板杂物等。
爱护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二十三条 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或铁棒器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违者交学校保卫科按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如发现宿舍区内有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要立即查问或及时报告值班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个人和公共财物,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柜员机);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应锁好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协助宿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查询。发现宿舍被盗失窃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楼梯处嬉闹。
水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的规定,共同节约能源。做到人离关水关电,消灭长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
第二十八条 白天尽可能不用太阳能水,以保证晚间学生的洗漱之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炊具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外,并视情节给予罚款50~100元。
第三十条 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自备安装各类较大电器设备,须到宿管室办理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的电器、设施、供水、供电、家具等,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学生宿舍。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墙壁、门窗上乱写、乱涂、乱画、乱钉,不得向窗外、便池乱扔杂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内发生水电故障、家具及房舍设施损坏、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应由本宿舍成员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宿舍管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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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寝室管理条例
这个学校抄有发向各寝室的统一条例,但袭寝室内部也可制定自己的条例;
①寝室集体作息时间统一(不然会出现早睡的被吵着睡不着,早醒的弄醒还在睡的);
②寝室日常卫生(可以轮换制,每天一人轮流拖地什么的);
③寝室大扫除规定(根据自己的学习休假时间、成员数目分配,一般是周末放假);
④寝室费用(平时购买的寝室公共用品如灯管、超出的电费等,需要室费。经大家同意收取室费);
⑤保持安静,不妨碍他人休息、不乱扔果皮垃圾、衣物不随便堆放根据自己寝室制定细则
男女生寝室不一样,具体根据自己寝室特点。女生寝室要注意落发。
⑶ 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大学生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 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 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 学习和生活环境。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⑷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一)学生考勤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大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学习活动,特定本制度。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三、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找导员系部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五、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导员、班长协同进行,导员、班长对学生考勤全面负责,任课教师对自己任课学生进行考勤。 六、每门课的任课教师可以自选时间进行点名考勤,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点名不到,即以旷课处理。对实验、实习环节必须全部点名。 七、对旷课、假满未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丰任、班干部应给予帮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旷课并离校一天以上的学生,班长必须向导员、系办公室汇报,由系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汇报。 八、学生请假的手续与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2、学生假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书面(信或电报)向系领导请假,返校后凭当地医疗机构或家长的证明销假; 3、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4、正常学习期间,请假二天以内者,必须经导员同意;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班主任同意后,由系领导审批,并报学工部备案,请假两周以上者,经导员、系领导、学工部同意后,由主管学生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并报学工部备案。 5、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学生个人外出请假必须经导员同意,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学工部备案后方可离校, 6、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的请销假由带队老师负责, 7、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比赛及活动,不能照常上课或参加考核的,由主办部门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 8、考核、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对重、急病者需有校医的证明,并由主管教学系领导严格审核控制。 九、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牡丹江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化工系学生工作领导组 十一、本制度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二)教室规则及管理制度1、教室规则(1)课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擦黑板和课桌)按时进入教室坐好,上课时教师进入教室,班长喊起立,教师答礼后坐下,下课时班长喊起立,教师答礼后下课。(2)班长负责检查各节课的到课人数,并向任课老师报告,由老师记在教室日志上。(3)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师秩序,认真听讲,独立思考,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发言要举手。(4)上课时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无故旷课、不得赤膊和穿拖鞋进入教室。(5)学生上课因故迟到,须在室外喊“报告”,经授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6)在课余时间不得在教室拍球、蹦跳、喧哗、保持室内肃静。2、教师设备管理(1)教师的课桌椅均按定员配备,每个同学必须认真爱护。不乱搬、乱换,开大会需要带桌椅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不得将桌椅带出校外或带回宿舍。(2)要爱护教室的门窗玻璃,轻开轻关,开后挂好挂钩,关后插好插销。(3)不得在桌、椅上乱画、乱刻、乱写、乱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4)节约照明用电,晚上学习时,人少少开灯,人走全关灯,并锁好门。(5)爱护取暖设备,不敲打、不攀登暖气管道和暖气片。(6)使用和管理班里录音机的规定如下:A、每班必须组成管理组,负责录音机的管理,管理组由班长负责, 因不负责造成录音机损坏或丢失,由班级自费修理及赔偿。B、在课间十分钟不得收听录音机。(三)劳动卫生检查、奖惩制度1、 教室卫生(1)建立教室卫生值日制度。(2)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玻璃清洁。(3)不要随地吐痰、扔碎纸和果皮等。(4)各班要每天安排值日,每周三下午要进行全面大扫除,系部领导、学生会进行联合检查。2、 环境卫生(1)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各班卫生所辖卫生区必须定期打扫。(2)卫生区要求保持干净无废纸、落叶,皮核等杂物。(3)值日生清扫卫生时,不得将本班的垃圾扫到其它班的卫生区,垃圾必须当时处理,不得拖期不处理。如经发现,视情节处理。3、 环境卫生抽查制度(1)每周三下午由系领导、生活部组织检查,并不定时进行卫生抽查,分别进行打分。(2)每次检查做好记录,进行统计,每周评定优秀。(3)每班劳动委员将每次检查结果向导员汇报并在班内口头公布,并提出要求,以求改进卫生状况。4、 教室卫生检(抽)查制度(1)地面干净,无碎纸、无灰尘,无死角等。(2)桌椅摆放整齐,无损坏。(3)桌面干净,没有乱画现象。(4)墙壁干净,无灰尘。(5)室内布置整齐,有条理。(6)黑板干净无损。(7)门窗、玻璃干净无损。(8)暖气片干净无损坏,灯管、灯座无灰尘、无损坏。5、 奖惩办法(1)卫生检查每周公布一次,每月汇总一次,名列前茅的班级和检查合格的班级参照《奖学金发放办法》的有关条例给予奖励,对于不达标的班级给予处罚。(2)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评定先进班集体的重要标准之一。(四).自习制度1 要保持教师安静,不得大声说话讨论问题,以至影响他人的学习。2未经批准,不得在自习时间搞其他活动(班会除外)。3任课教师将根据需要在自习时间进教室进行辅导,学生将深思不解的问题提请老师帮助解答。4要有效利用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自习时间,以免影响健康(学生晚上9:30必须离开教室,不按时离开教室或不按时回宿舍就寝,按违纪处理)。(五).食堂规则1、学生要按时间到食堂就餐,自觉维护和遵守食堂就餐纪律。2、学生买饭应到指定的地点。按先后顺序排队,不准敲打餐具、不准夹塞带买、不得乱挤、乱抢、不得喧哗打闹。3、注意节约,不得随意浪费粮食。4、保持食堂卫生,剩余残汤及洗碗水要倒到指定地点,不得到、倒在饭桌或地面上。5为了保证食堂安全和卫生,任何就餐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6学生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如果有意见可通过组织反映,不准与工作人员吵闹。 (六).两操制度1、 各班需按计划指定地点,按时列队出操,队列要整齐。2、任何班级和个人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擅自决定不出操,也不得在上操时间进行其他活动。3、早、间操开始之前,体育委员要负责清点本班出操的人数,并及时向学生会体育部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严格核查核实,体育部和各班体委要做好记录。4、要严守出操纪律,不得喧哗打闹,要做到动作整齐、秩序井然,切实起到锻炼身体的作用。 (七)、学生安全管理制度1、学生的治安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对于预防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自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合的秩序,遵守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合的各项规定。参加公共活动不准打闹起哄、不准损坏公物,不准随意挪动公共设备,不得破坏公共秩序。3、妥善管理个人财物,防止丢失被盗。一旦发生被盗案件,应及时保护现场,并迅速通知保卫部门开展侦破工作。4、学生在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院规。5、学生在校外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有违反规定或由于个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自负。6、学生在校外滋事或与社会上其他人员发生磨擦,学院除保护其人生安全外,其他一切概不负责。7、对违法学生,保卫部门有权将其递交司法机关。(八)一日行为规范1、起床: 听到起床铃声响后,应立即起床,整理内务。2、早操: 以班为单位,在规定的地点集合,整队上操。有事、有病者需提前请假,经班主任、相应系部或学生处批准,由体育委员报学生会有关人员复查。任何人不得无故留在宿舍楼内。3、洗漱: 早操结束后学生返回宿舍洗漱,并整理内务卫生,值日同学按要求清扫环境卫生。4、早饭: 洗漱、清扫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到饭厅就餐。5、上午上课: 提前十分钟进教室,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课间尽量不要回寝室。 6、课间操: 上课间操一律以班为单位集体进行。7、午餐: 任何人不得提前就餐,就餐时必须遵守食堂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和学生会干部指挥。8、午休: 学生一律按时到宿舍午休,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打闹、玩耍、唱歌及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9、下午上课: 听到预备铃响后,及时整理好内务,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进行课间10分钟活动。10晚餐: (同午餐)。11晚自习: 自习期间不得在教室打闹、喧哗。12就寝: 学生最晚应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准备就寝,听到熄灯铃声后应立即熄灯就寝。就寝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准点蜡、说话、抽烟、阅读书报、收听广播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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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山东大学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团实行登记注册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及企业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十条 学校团委指导成立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全校社团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评比等工作,社团须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社团需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山东大学所属机关部门、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教师应是山东大学正式编制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社团需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社团管理体系,校级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各机关单位、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单位的具体指导下面向全校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级社团在学院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学院团委或学院有关科室、研究所的指导下面向所在学院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级社团名称前需冠有学院名称。院级品牌社团和特色社团的重点活动,经院团委认定有必要面向全校开展的活动,报经校团委同意后,可以面向全校开展活动。院团委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学院的社团管理章程及实施细则等。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校级社团,需先在所在学院团委注册成立院级社团(院级社团成立办法请咨询所在学院团委),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与发展,社团在全校社团年度评比中成绩优异或院团委认定该社团日常表现出色,可由院团委报校团委批准予以注册成立。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不变。校团委每年也将根据全校社团建设与发展规划定期安排部分品牌性院级特色社团集中转为校级社团。校团委也可根据规划,直接面向全校学生征募急需注册成立的校级社团。第十五条 转为校级社团或直接注册校级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山东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二) 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第十六条 转为校级社团,社团负责人应当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向学工部或研工部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四)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第十五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 社团的终止程序;(八)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团委、学工部、研工部在收到申请2个周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的;(二) 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二十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社团注册成立后,可向校团委申请,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为该社团刻制一个统一规格、统一字样的方形图章,以便开展工作。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负责人对图章的保管与使用负有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在社团成员内部依照其章程在学校校园内进行。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需要署全名,未经允许,任何社团不得擅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需要提前1周将有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指导单位公章的活动方案提交给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社团网上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学校和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将不予以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社团举办涉外和港澳台活动还须经学校向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和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必须按《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详见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活动可行性论证会并办理《安全监督书》;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分。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向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举报。第二十七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第二十八条 社团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社团建立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按照校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和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及社团负责人对其网站(网页、论坛等)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检查的;(三)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四)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 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七) 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九) 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十) 社团在两个月内未进行活动的;(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会同学工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由各社团自行管理和支配,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该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不定期抽查社团的财务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 社团可以通过举办活动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的任何捐赠资助,须事先向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如实汇报,征得同意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负责,每月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财务支出,每学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支出,接受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社团成员的监督和审查。第三十五条 社团应秉承节约原则,合理规划、利用有限的资金组织满足同学需求的社团活动。社团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社团财务记录应力求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明确,票据完整。第三十七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六章 社团的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八条 社团注册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未参加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第三十九条 社团变更社团如需修改章程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批准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条 社团注销(一)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社团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校团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签名盖章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社团(院级社团由所在学院团委参照本章程给予指导)。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山东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校团委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
⑹ 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校园文化发展,规范和科学管理学生社团,确保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应有的作用,依据学校规定和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根据共同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需要,由在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性社团、文体娱乐性社团、实践服务性社团和社会公益性社团四类。
第四条 凡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校、院(系、部)两级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共青团贵州民族学院委员会和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由联合会具体负责,代表联合会进行指导、协调和帮助。
第六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社团活动应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七条 成立社团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需成立筹备组,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德才兼备,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团指导教师及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社团名称需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与社团性质相符。
(七)筹备组需制定章程草案,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内容等。
(八)章程需包括名称、宗旨、活动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
第八条 社团成立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交材料:发起人需提交学生证及社团章程草案、发起成员名单、院系团组织推荐意见、挂靠单位意见、成立申请及特别说明。
(二)申请与审批:社团提交材料后,需经财务监察部调查、论证,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批准。
(三)正式成立:材料审查合格后,社团负责人需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社团登记表》,并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评估鉴定。
(四)原则上,宗旨相似的社团只批准一个。
(五)系级社团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指导,接受统一管理。
第九条 社团名称应简洁明了,全称冠以“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名称)”。
第十条 社团需每年进行年度注册。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需报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财务监察部考核后正式任命。
第三章 社团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社团需聘请指导老师,负责活动指导、业务培训及活动评估。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需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四条 社团财务需专人管理,详细记录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向接任人移交财务和账目。
第十五条 社团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
第二十条 社团需在第二年注册时具备一定规模的会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员原则上限于在校学生,需申请并经社团考核同意。
第五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一般设会长、副会长及若干部门或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为社团最高权利机构。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如出现会员规模不足、机构瘫痪、无负责人、活动内容背离宗旨等情况,应责令解散。
第三十条 社团解散时需向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条例由共青团贵州民族学院委员会、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大学生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贵州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 ”)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其前身为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二年更为现名。社团联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进行服务、管理的学生组织。社团联的宗旨是:“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共建和谐校园文化”;社团联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源于社团,高于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