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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5-01-09 23:13:06

大学生案例分析,谁会,快哦,急用,谢谢了!!!

先批评一下想出这个案例的人,明显思路不清,下面是分析。
案例作者似乎想要指出张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违法在法律上属于行政法律管辖范围,张某侵犯王某隐私权仅仅是民事纠纷,王某可以起诉他,要求赔偿,这并不构成真正意义的违法。
犯罪一定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问题问的也有问题。什么叫违背法律?都没有这种说法的。
王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不知道,因为如果她告诉她表弟要打伤他们那就是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她也犯了故意伤人罪。如果只是让他的表弟来帮忙打几下张某,并交代不要下重手,也就是违法而已,不能算是犯罪,所以王某让她表弟干什么没交代清楚,没法给王某的行为定性。
王某的表弟及朋友四人殴打他人致死,要看具体的犯罪时心里状态定性,如果那一刀不是故意的,他们没想过要杀人,那其他人是故意伤人,而捅那一刀的人还是要看主观性质,是不是知道这一刀会捅死人,如果明知会死人还捅,就是故意杀人,如果不是故意的,就是过失杀人,当然这种群殴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如果事先大家说好了杀一个人先,那就是共同犯罪的故意杀人罪,四人都是故意杀人罪。
王某的标的17岁,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他的行为依然是犯罪,只不过可以从轻处罚,要看具体定罪。但是这个乱七八糟的案例根本看不出怎样对他定罪,所以只能认定是犯罪。

大学生要保持平常心,恋爱失败了就失败了,再找一个就好,不要有暴力报复的心理。

② 大学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俩90后大学生致5人受伤:

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涉案案例中,有一个因心情不好酒后殴打舍友的案例。两位行凶者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学2014级学生李某,因为平时与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当晚喝完酒后临时起意想教训下舍友。他叫来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带抽打、持棒球棒殴打等方式,殴打舍友,致5人受伤,其中两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余三人为轻微伤。事发后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学校保卫处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

盗窃案例是大学生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多为临时见财起意,慑于法律的威严,发案后大多会主动投案,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

2015年4月28日晚,宁夏大学学生张某在西夏区某小区入室盗窃现金33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年7月8日,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王某进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一男生宿舍楼内,盗走一台3800元的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其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并主动退回了电脑,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③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万物都在生长,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可以接触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和知识,当然很多的知识也是根据我们长期以往的生活经验总结出来的,以下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1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

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

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

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

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

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

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

2、粗心大意,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注意的义务。

3、激情和冲动,在激情情况下,行为人认识狭窄,理智丧失,往往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的行为预见行为的后果。

4、侥幸心理行为人寄希望于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采取措施积极防治,这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也是主观意志上的缺陷。

5、过于自信,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由于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自信能避免,最终导致过失犯罪

6、应激不良,应激是行为人在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下所产生的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如果行为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不能准确的采取符合当时情况的行为易导致过失犯罪。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2

“犯罪学”教学案例

1、石章碧盗窃案

流窜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地,专门盗窃高等院校电脑,作案7起、价值7万多元的犯罪分子石章碧,不久前在南京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在看守所里,石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笔者根据他的供述整理如下:

落魄后的失足

1990年夏天,我从上海华东理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湖北沙市农药厂工作,任技术员。当时24岁的我,凭着大学几年苦读学到的专业知识,很想干一番事业。单位建设600门的污水处理工程,我为它的运行试车和正常开车 ,加班加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了一些人的称赞。他们鼓励我说,你年轻、有专业知识,好好干,前途远大呢!然而,幼稚、气盛的我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为此也受到领导的批评教育。

我竟认为是领导故意找岔子,拒不承认错误,有时干脆不上班。这样到了1993年9月,单位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

当时社会上巳时兴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按理说,我又没犯大的错误,仍可以找到比较合适的单位,继续用我所长,为社会服务,逐步实现人生的价值。然而,我试着找了一些单位后未能如愿。后来我来到武汉一亲戚家,到街上转悠后发现电脑生意红火,萌生了办电脑商店的念头。但钱从哪来?当时相到贷款,想到筹措,但都有困难,于是想到了偷。偷什么?电脑值钱,就偷电脑。哪儿合适呢?我首先选择了母校。

1993年10月,我来到了上海华东理工学院,白天进校后,夜里带着作案工具从三楼滑到二楼(二楼门关住),打碎窗玻璃后进屋拆下了一些电脑部件。返回武汉后,在电子一条街上卖得赃款3000多元。1994年我到北京理工大学伯斯特电脑培训中心,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电脑学习,操作培训。培训结束离开前,我偷了中心的一些电脑部件,也在武汉市出手,得款1.2万元。之后,我越偷胆越大。

诱 惑 如 蛇

我第一次在母校行窃时,进电脑间后坐了十几分钟。当时思想斗争很激烈,偷还是不偷,想到了“伸手必被捉”的警诫,想到了十几年的苦读,想到了名誉和前途;也想到谈恋爱、结婚没钱,在他人面前还是寒酸相,想来想去,禁不住诱惑终于下手了。

偷的时候难免胆战心惊,但偷了几次从未遇到过“险情”。揣着成千上万来得这么容易的钞票,我竟认为原单位那些拿死工资的人怪可怜的,我比他们活得好。

我想了想,自己走上这条邪路并且越陷越深,除了主观因素外,也有一些便于作案的外部因素:一是好进出。一些大学里光学生就上万人,近些年还有一些函授、自费、委培的,人多且杂,而且我熟悉校园生活,进出校门大摇大摆,谁也不怀疑。万一盘问,我也可以随口报出谎称要找的系名和学生名。

二是好得手。现在的电脑逐渐普及,学校、机关的电脑更是比较集中,但治安防范上不少单位重视不够。有的窗户夜间也不关,有的电脑室在二楼,可以攀水管而上,有的可以攀树而上。有的虽然门窗紧闭,但砸碎窗玻璃也没人警觉。那价值上万元的电脑部件,体积不大,放在挎包里别人也不容易察觉。三是好出手。第一交赃时,我拿着在大学读书时捡到的一张名片,自称是广州的一家电脑公司业务员推销电脑产品的。

当时武汉一家电脑公司经理问我有没有发票,我讲:“现在电脑板都没有开票,如果开票就不赚钱。”他就用现金支付给我了。之后每次销赃,也没遇到麻烦。

在盗窃当初,我还提醒过自己,自己是学理科的,应该相信侦查科学,准备偷满3万元就不干了。可是偷满3万元之后,利令智昏的我已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贪欲像蛇一样死死地缠住了我。以至滑向犯罪的深渊。

人生容不得贪婪和攫取

我的父母住在湖北省洪湖市的农村,父亲已67岁,我还两个哥哥。父母几十年中用勤劳的双手、负重的双肩和望子成龙的热切盼望把我们兄弟拉扯大,本指望我有所光宗耀祖,抱效国家和社会。可是我却辜负了党和人民多年的培养及父母近30年的养育,沦为人民的罪人,对国家是不忠,对父母是大不孝。特别是想到父母为我读书卖过房子的事,更是心如刀绞。

古人说:天道有常,不为尧在,不为纣亡。人生容不得非分之想和侥幸之念,人生容不得贪婪和攫取。我就是一个例证。

我已铸成大错,悔这已晚,我只想借此表达我认罪的态度和走向新生的愿望,请求政法机关能给我一个再生的机会。我在余生一定痛改前非,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深知自己罪行严重,我也准备接受法律的惩处。(朱进)

《犯罪学》案例分析题(一)

石章碧盗窃案

一、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怎样?(15%)

二、请根据作用机制的标准,分析石章碧的犯罪原因。(35%)

三、试论非道德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15%)

四、试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特点。(15%)

五、针对本案,你认为应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20%)

一个大学生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一起罕见的恶性凶杀案发生在天津市一位大学讲师的家里。凶手是河北工学院八○级机械二系拖拉机专业的学生史建民,今年二十一岁。被害人正是他的老师——河北工学院计算机教研室副主任吴盘仁和他的妻子赵瑞。

史犯在行凶后跳楼自杀,但未摔死,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五月二十三日判处杀人犯史建民死刑,并立即执行。

“重点保护伞”下的畸形儿

史建民一九六三年出生在河北省定县一个农民家庭里,七岁就上了本村的小学,二年级时成了班里的学习尖子。从小学到初中,他一直担任班长。他在自白书中叙述道:“我从小学到中学的全部生活,都是在被人赏识、宠爱、赞扬声中度过的。因此,我常常为自己高于他人而得意。”

一九七七年,史建民考上了县高中。学校分快慢班,史建民进入快班。快班学生的主攻目标就是考大学。从此,史建民成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

他的父母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期望着儿子考上大学光宗耀祖,于是尽量满足他的欲望,“只要念好书,卖房子卖家产也干!”从史建民的自述中看到:这种家庭教育给他的影响何其深。而这一时期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他的脑子里几乎是一片空白。史建民是这样写的:“高中生活是简单的循环;吃饭、学习、睡觉,除此之外,对一切都不闻不问。学习已经成了我饮食、呼吸以外唯一能接受的东西。”

史建民的小学和中学时代,他的文化成绩虽然优秀,然而,他却缺少当代青年对理想、对人生意义的正确认识。

上大学是为了“铁饭碗”

一九七九年,十七岁的史建民被河北工学院录取。当他接到大学录通知书的时候,并没认识到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他只知道自己“是学校里高考总分最高的一个学生,全村四百户人家,我是唯一的一个大学生,有了金字招牌。”“同龄人恭维我,老年人夸奖我,亲人宠着我。”他觉得自己“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是“社会宠儿”,进了大学这个“培养工程师和科学家的摇篮”,今后注定“前途无量”,甚至愚蠢地把自己说成是未来的“高等华人”。

史建民进入大学以后,认定铁饭碗到手,前途不愁,再也无心苦读了,学习成绩开始下降,以后又因病休学一年。复学后,他从七九级降到八○级,可他仍住在七九级宿舍,同学们有时免不了开几句玩笑:“你是八○级的小弟弟。”这个中学时代就自命不凡的宠儿,从此置身于集体之外,我行我素。他有意躲避同学们,却又认为是同学们疏远自己。他时而高傲、自负,时而绝望、悲观,他摒弃政治学习,更谈不上改造世界观。

三年级时,他的学习成绩显著下降。他经常躺在床上看色情、凶杀、趣味低级的小说。听到七九级同学议论毕业、分配、职业和职称,他觉得“这一切对于我是那样遥远,我有些绝望……”可又一想,“好歹我还是个大学生,将来还可以有个大学毕业的文凭,有个工程师的头衔。”于是,他继续混日子,想侥幸通过毕业考试。

希望破灭以后

一九八四年一月,史建民参加“计算机与算法语言课”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二月补考一次,仍不及格。学校规定四月份还有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在这一段时间里,同学们催促他抓紧复习,他听不进去;上课他不专心听讲,下课抄同学们的作业;晚自习时间,他躺在床上看小说;计算机课上机实习,他没去过一次;老师指导复习,从没见过他的影儿。

他怀着侥幸心理,等待任课教师吴盘仁在判分时“手下留情”。四月五日下午,史建民又补考一次。当晚,他找到吴盘仁老师的家,暗示吴老师,“别和我们过不去”。四月八日上午,史建民再次来到吴老师家,得知自己的补考成绩又不及格(据事后了解,史建民还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四年中如有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发给结业证书。”

按照史建民的思考逻辑:上大学=前途无量,取得毕业证书=有了铁饭碗。如果领不到毕业证书,他的一切如意打算就全都破灭了。整整一个上午,他在吴盘仁老师家纠缠不休。他对吴老师说:“我上五年学,最后连毕业证书都拿不到,回家还怎么见人?”吴老师耐心地说服教育他,鼓励他,说“即使没有毕业证书,只要努力,也能干好工作。”

史建民不听规劝,问吴老师:“难道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吴老师坚定地说:“你只考了三十八分,我怎么能给你提到六十分呢?我如果这样做,对你、对学校、对国家都是不负责任的。”史建民在吴老师家中软磨硬泡到中午,吴老师始终耐心地帮助他,开导他。

同时,坚持一位教师的职业道德,拒绝“送分”。临别时,吴老师还安慰史建民说:“你先把以后的几门课考好,把毕业设计搞好,毕业设计搞好了,再找我一次。”四月十日,吴盘仁老师向系里汇报了史建民补考的情况,并且对系副主任说:“农民的孩子上学也不容易,能不能再给他一次补考机会。”

在以后的二十天时间里,史建民情绪反常。同学们每天都在紧张地复习功课准备考试,而他不是睡觉,就是伏在桌上写“自传”,他写到:“本想以大学毕业作为今后生活的资本,这条路走不通时,还有什么路可走呢?”“人们会看不起我,嘲笑我,认为我无能,不值得重用,我将永远抬不起头来,一辈子永无出头之日。”

这个不认真学习,想混一张大学毕业文凭,以此攫取个人名利地位的人,当他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不断膨胀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主宰了他的灵魂。他在个人主义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史建民竟开始了毫无逻辑、毫无情理地近乎禽兽的思维,竟把一切怨恨归咎于老师,并用极其凶残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老师。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的案例3

犯罪心理学分析

犯罪心理学分为七种分析方法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验法

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数量统计分析法

一般犯罪心理学是用来分析大的走私案件

或者是离奇死亡案件之类的悬疑案的

犯罪心理学对案情的帮助很大

它可以给案情提供一套模拟的作案人员的心理活跃动态

甚至犯罪心理学专家可以根据你的言行

初步断定你是不是作案人员

可以把嫌疑犯缩小的最低这样审案的时候也对案情有很大的帮助

目前在中国“心理学科目”都是比较冷的专业

跟欧洲国家相比中国的“心理学科”目前不被重视

但是中国的经济和地位都在飞速的发展

不过“心理学科”在中国早晚也会成为一大热门行业

④ 帮忙找3个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案例和分析,要关于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警方调查发现,武汉某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小君交代了作案动机和过程。原来,小君因失恋,便想报复社会泄愤。但生性胆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网络“黑客”。于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专门找到挂靠政府网站较多的服务器,通过ADSL拨号上网的方式,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相对而言,大学生犯罪率要远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同时,大学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于培养一名大学生,对国家、学校、家长乃至本人来说,都极为不易。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预防大学生犯罪,使“天之骄子”们健康成才,少一些冲动。
【案例二】盗窃室友 只为报复
去年10月,洪山区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丢失的东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洁的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小兰的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则未丢任何东西。
警方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小芸发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认罪,并将所有物品归还了失主。事后,经调查得知,小芸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很优越。但因与室友相处不和,小芸便“想教训她们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课之机,盗得以上物品。
【案例三】顺手牵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汉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忽然,他发现公寓楼一宿舍房门大开,室内却无人,而且桌面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想起自己近来生活费紧张,小常竟不自觉走进该寝室,盗走笔记本电脑。
被抓时,小常懊恼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时糊涂啊!”

⑤ 违宪行为案例

案例1、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时4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分析:《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却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这些规章明显与《宪法》相背离。”政府部门都堂而皇之地违反宪法,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那么受到这种影响的各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时更有理由进行歧视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人们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成为一句空话。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人群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⑥ 抢劫大学生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
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某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的本色。但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的集体活动,甚至和同寝室的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看来极其乏味的程序代码。读大三那年,他设计编写的“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内多家知名软件公司的老总刮目相看,纷纷邀请他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的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0.5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老总对他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可惜3个月后,他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的哥 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一个所谓的朋友——罗吉军。罗吉军也是四川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长沙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
罗吉军当时系广州一家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子过得非常滋润,公司还为他配了专车。但没过多久,随着该公司原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出事,罗的日子便不好过了干脆辞掉工作,和卓科来到深圳
“闯世界”。可他们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2004年9月的一个夜晚,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两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后,罗吉军鼓动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两人一拍即合。此后一段时间,罗吉军和卓科悄悄地跟踪那些坐名车的老板,伺机寻找下手的机会。可这些老板大多带有保镖,防范非常严密,令他们无法得手。于是,两人只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为了方便跟踪那些老板的车辆,罗吉军和卓科决定先搞辆汽车,他们将作案目标瞄准了司机。200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携带水果刀、电击棍和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深圳桂芳苑小区打了一辆非法营运的“黑的”,伺机杀死了司机,抢得100多元现金、40多元港币及一台手机。他们连夜赶到广东省中山市,将尸体埋到一座荒山上,然后迅速逃离。 由于呆在深圳担心案发,罗吉军和卓科决定转移“根据地”,到有钱人比较集中的温州干一桩“大买卖”,以便在30岁前弄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 富翁死于“得力干将”手中 2005年春节前夕,罗吉军和卓科窜到温州。卓找到了一份网络管理员的工作,罗则到温州富商林某的公司做销售员。他很快获得林某的赏识,成为林某的“得力干将”。罗见林某的生意做得很大,知道他家非常有钱,心中起了歹念。
4月底,罗吉军偷偷地配了林某家的钥匙。为了掩人耳目,他不顾林老板的苦苦挽留,以“回老家做生意”为借口辞职。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罗吉军和卓科在温州市龙湾区租了一间房子,由卓跟踪监视林某,摸清他每天的生活规律和活动去向。7月28日凌晨1时许,见林某从外面回家,在附近守候多时的罗吉军和卓科用丝袜套在头上,戴上了口罩,用钥匙打开林家房门,像幽灵一样溜了进去。
在三楼的卧室里,已经熟睡的林某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罗、卓用绳子反绑了双手双脚,并用胶带纸蒙住了眼睛。他们在林某家里搜得1000多元现金、一台手机和一台DVD机。之后两人逼林某交出信用卡。但林某说信用卡放在公司的办公室里,而且钥匙一直由秘书保管。罗不相信,便拿了林某身上的一串钥匙跑到邻近的林某公司办公楼试了一番,卓则在原地负责看守林某。罗发现钥匙真的打不开办公室的门,又跑到林某的车上去寻找,结果也不见钥匙踪影。
罗吉军回到林某的住处后,继续逼林某讲出藏放钱物的地点,可林某始终一言不发。这时,卓科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但罗不同意。两人最终用绳子将林某活活勒死,并掩埋了尸体。
第三桩“买卖”提前流产 尽管已夺去了两条人命,但由于没抢到多少钱物,罗和卓又在继续物色新的目标,准备选择时机干第三桩“买卖”,幸而在动手之前案发。
7月30日,温州警方接到林某家人报案,称林某已失踪多日且音讯全无。 8月下旬,警方在对林某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一个曾在林某公司工作过的名叫
“罗辉”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经调查,“罗辉”就是罗吉军,而此人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伪造的。同时罗吉军和一名叫卓科的人来往密切。 9月14日晚,民警在一家网吧将卓科抓获。卓如实交代了伙同罗吉军两次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循迹追踪,将罗吉军抓获。
二、案例分析
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引起个人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案例
中的卓科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是属于社会经济低的人。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过度的补偿行为来克
服自备感。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特别是当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这个是他犯罪
的潜在心理因素。
犯罪是有需要和动机的。卓科大学毕业证书没拿到,工作不顺,并且罗在深圳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这就形成他对最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的缺乏。两人去海边商讨。需求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于是需求变成了活动的动机。可以说这是有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的犯罪动机。
卓科和罗这次的犯罪是预谋型犯罪行为。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模式。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都很明显---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积极创设寻觅发现犯罪情景,以实现犯罪动机。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在进行作案准备的时候就实施了第一次犯罪。在杀害的哥后,他们表现为不安与恐慌。因此逃了深圳,转移作案地点。
但是他们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犯罪动机依然存在。犯罪动机具有维持和调节功能。如果犯罪没有达到目的(赚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他们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目标。因此,罗和卓科逃到温州,并找上温州富商林某实施犯罪。
从上文可以总结出,卓科本来也是个勤奋上进的大学生。他受到的教育使他在犯罪过程中出现心理的对立面。他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
这是产生心理冲突并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的动力。可是由于不良诱因的刺激,卓科不但没有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反而因同伙(罗)
的拉拢、教唆,实施了第二次犯罪(杀人)。让犯罪心理进一步向恶性转化。 杀害林某后,由于夺得的金钱不多,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实现,于是他们继续密谋第三宗作案。相信如果他们没有被警方人员捉获的话,他们会一直实施直到达到他们的犯罪目标。
学校方面,应该在大学生毕业前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择业和创业教育,要让他们认识到成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无任何捷径可走。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善待刚毕业的大学生,多考虑他们的感受,帮助他们不断进步和提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毕业后的心理
失衡而引起的。
罗吉军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是由于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他们的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他们周围的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想有一番大的作为。但现实社会中能干出一番作为来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罗吉军和卓科渴望创业,但又不愿脚踏实地,而是不惜铤而走险,其实,学会享受平淡生活的幸福该有多好啊!

⑦ 求大学毕业生犯罪案例

党打掉的苍蝇老虎,哪个不是高学历的?都说不过来啊。。。。。高智商犯罪,更难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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