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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体检

发布时间: 2024-11-04 14:56:23

A. 武汉轻工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分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类)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进行复检。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武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2020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子信息类(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类(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会计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英国蒂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以上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八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各专业间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专业间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实行考生排序“先分数后等级”和各专业间“分数优先”的规则;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20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理工类有食品科学与工程、工程管理,文史类有广告学,以上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河南省实行平行志愿批较高学费专业单列;在贵州省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录取;在山西省实行第二批B批次,分计划录取;在四川省、广西区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另设院校代号,分计划录取。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一律视为服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的调剂。

水产养殖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使用相同的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动物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医学技术与护理学院的学生在常青校区教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学生在金银湖校区教学。

第三十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二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http://zsb.whpu.e.cn,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B. 详解在职研究生单独考试及招生院校

单独考试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每年1月随统考进行,考试试题由招生单位独立命题,招生在职人员,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一般应限于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不转工资关系,医疗费由考生原工作单位负责,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或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考试科目: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试题难易也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
复试: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录取: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学习方式:学习方式主要采用全日制脱产、非脱产(周末或晚班或集中授课)几种方式,学制一般2年-3年。
证书获取: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适合人群:在职人员,单位业务骨干。
具有研究生单独考试资格院校名单:
北京市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石油大学(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天津市
南天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省
河北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医科大学
山西省
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辽宁省
辽宁大学、沈阳工业大学、鞍山钢铁学院、大连海事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省
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
上海市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音乐学院
江苏省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江苏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气象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省
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
安徽省
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农业大学
福建省
厦门大学、福建农业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山东省
山东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青岛海洋大学、石油大学(华东)、山东中医药大学
河南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湖北省
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科技大学
湖南省
湖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中医学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
重庆市
重庆大学、重庆医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农业大学、西南师范大学
四川省
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云南省
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
陕西省
西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陕西师范大学
甘肃省
兰州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科院新疆化学研究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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