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顶替他人上大学处理结果
顶替他人上大学处理结果如下:
一、对顶替者:
1、顶替者此后所有学历、学位,及必须依托学历学位取得的一切相关证书(如职称、相关职业从业资格等)立即无条件全部作废。
2、如顶替者在国家公职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含控股)工作,相关单位应立即无条件开除;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工作的,由相关单位发出公函,建议该企业立即处理;在国外求学的,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函,建议相关学校立即处理。
3、上述处罚记入档案,并永久保留。
4、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设置“冒名顶替者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查询。
5、顶替者毕生不能到国家公职机关及国有企蠢旁业(含控股)工作,不得享受公租房、经适房等福利待遇。
二、对协助顶替人员:
1、按制贩毒“全链条打击”模式惩治协助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明知是冒名顶替仍为之“开绿灯”的,无论该人员属于哪家单位、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公职;已经退休的,剥夺其一切退休待遇。
2、如在协助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力互换等情况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按相关法律宽档谨法规从严处理。
三、经济惩罚:
1、罚没顶替者就业后取得的一切相关收入(含住房公积金等),以作为对被顶替人的补偿。
2、对顶替者处以其工作所在城市(或生活所在城市,取其较高者)上一年人均纯收入N倍罚款,N为被顶替的年数,并将之作为对被顶替人的补偿。
3、对协助顶替人员给予同等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慎基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㈡ 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自己还能上吗
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一旦真相大白,顶替者的学籍将被取消,毕业证书也被撤销,受害者则可以恢复自己的身份。
对于年龄尚轻的受害者,重新参加高考仍有可能重返大学校园。若学业基础牢固,通过自身的努力,复读一年,参加高考,成功考入理想大学的可能性极大。
成人高考也是一个选择,它提供了一种获取同等学历的机会。只要考生能跟上学习进度,且具备积极进取的心态,通过成人高考获得大学学历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若时间久远,学业荒废,情况则变得复杂。虽然受害者仍有可能通过自学或参加补习班来弥补失去的学业,但要追赶上同龄人的进度并达到大学入学要求,难度将大大增加。这不仅考验着个人的学习能力,更考验其毅力和决心。
总的来说,即便面临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困境,受害者仍有机会通过不同的途径重返教育之路。但关键在于,受害者能否抓住时机,利用自身优势,积极面对挑战,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生目标。
㈢ 冒名顶替上大学怎么判刑
法律主观:
冒名顶替上学是违法还是犯罪 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 刑法 》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 户籍 、 身份证 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 居民身份证 罪。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 教育 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 银行贷款 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 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冒名顶替案的性质可分三个层次。在民法层面,冒名顶替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在刑法层面,如果利用冒名顶替从事诈骗活动,则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姓名权包括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 民法典 》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 结婚 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 侵权 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 3、 改名 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姓名权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冒名顶替上学,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㈣ 高考的时候,冒名顶替别人,用别人的身份证读大学,犯罪吗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参加高考并进入大学,这种行为已经正式纳入刑法范畴。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对其他考生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同时也对冒名顶替者的个人道德与法律意识提出了质疑。
这种现象不仅令人感到愤怒与失望,更是一种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侵蚀。每个考生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成绩来争取进入理想的大学,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机会。希望那些考虑采取此类行动的人能够三思而行,珍视自己的真实身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需要的是真实、诚实与公平的竞争环境。每个人都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梦想,而不是试图通过欺骗来获得成功。当有人试图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冒名顶替参加高考时,他们不仅失去了个人的尊严,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法律严惩此类行为,旨在提醒每个人,诚实与努力才是通往成功的关键。不要等到面对别人的质疑时,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那时,你将面临的是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谴责,甚至可能遭受法律的严惩。因此,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自己的机会,以真实的身份参与高考,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每个考生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成功的机会。冒用他人身份不仅违反法律,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价值,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自己的梦想,让自己的努力成为真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