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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前卫南校区专科

发布时间: 2024-06-16 15:33:51

A. 吉林大学专科在长春什么位置哪个校区

【前卫校区简介】
前卫校区为原吉林大学所在地。
原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其前身为东北行政学院,创建于1946年;1995年,通过“211工程”部门预审,成为我国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的100多所大学之一。校区共有两个校园,其中,前卫南区位于长春市西南部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为原吉林大学新校园,现吉林大学校部机关所在地。校园内现代化建筑林立,主要建筑物有行政楼、无机合成-超分子实验楼、理化综合楼、麦克德尔米德实验室、数学楼、东荣大厦、新图书馆、逸夫教学楼、逸夫图书馆、萃文楼、外语楼、体育馆、商贸楼、文科实验楼和友谊会馆等。前卫北区位于解放大路旁,为原吉林大学老校园,其建筑物古朴、大方,主要建筑物有理化楼、设备楼、图书馆、科技楼、鸣放宫和文科楼等。

前卫南区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邮编:130012
前卫北区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 邮编:130021

【南岭校区简介】
南岭校区为原吉林工业大学所在地。
原吉林工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以汽车、农机为优势与特色,理、工、管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组建于1955年;1995年,通过“211工程”部门预审。校区位于人民大街5988号。校园占地面积广,各种配套设施齐全,其主要建筑物为:机械楼、链条所、交通楼、俊民楼、继教楼和体育馆等。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 邮编:130025
【新民校区简介】
新民校区为原白求恩医科大学所在地。
原白求恩医科大学1939年由聂荣臻元帅创建于河北省唐县。伟大的国际主义战士诺尔曼,白求恩参加了学校的创建和教学工作。校区位于新民大街828号,是医学部所在地,有4所附属医院。校园内建筑多为伪满洲国时期的伪满政府用楼,庄严、肃穆,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主要建筑物为:基础楼、护理学院、校部楼、预防医学院楼等。

地址: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 邮编:130021
【朝阳校区简介】
朝阳校区为原长春科技大学所在地。
原长春科技大学前身是l95l年创建的东北地质专科学校,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改名为长春科技大学。校区共有两个校园,其中朝阳西区位于文化广场旁,西民主大街6号。其标志性建筑为建于1952年的地质宫,是在停工的浦仪“皇宫”工程的基础上建造的,为长春市文物保护单位,如今是吉林大学博物馆的所在地。其他主要建筑物为鸽子楼、实验楼、水工楼等。朝阳东区位于亚泰大街4026号,为应用技术学院所在地。

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6号 邮编:130026
【南湖校区简介】
南湖校区为原长春邮电学院所在地。
原长春邮电学院是我国东北地区唯一一所信息通信类工科高等学校。学院于1947年创建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950年定址长春,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院。校区位于南湖大路5372号,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南湖公园旁。校园环境恬静幽雅,已初步建成花园式校园。主要建筑物有办公楼、第一教学楼、第二教学楼、图书馆和培训中心等。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 邮编:130012
【和平校区简介】
和平校区为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所在地。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是一所以军事兽医教育和军事后勤教育为特色的高等军事学校。学校最早可追溯到1904年清政府建立的北洋马医学堂,是中国现代兽医教育的发源地。1953年1月,根据中央军委命令,将前身始于“北洋马医学堂”的解放军第二兽医学校与解放军第一、第三、第四兽医学校合并,在长春组建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兽医大学”,朱德总司令题写了校名。学校分别于1992年8月和1999年4月,更名为“解放军农牧大学”、“解放军军需大学”。校区坐落于西安大路5333号,为农学部所在地。校园绿树成荫,环境优美,各种建筑错落有致,办学和生活设施齐全。主要建筑物有机关办公大楼、植物科学楼、基础教学楼、军需科技楼、畜牧兽医教学科研楼等。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 邮编:130062

B. 有一个招生办的老师说是吉林大学前卫校区的说是面向全国招生500的专科生 和你们本科生在一起真的吗

吉林大学前卫校区,似乎没有专科专业。具体可询问学校招生办。奔跑吧兄弟。祝你好运。

C. 吉林大学前卫南校区都是自考生吗有知道吗

我是吉林大学前卫校区的(曾经)。
1、吉林大学收自考生。
2、吉林大学的自考生要和全日制的一样上课。
3、吉大前卫南校区没有自考生。自考生在南岭和卡伦湖校区。

D. 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两个招生层次;招生形式有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单独招生。

第三条 我校全称为吉林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部各学院的本科专业及高职(专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内的七个校区,分别为: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吉林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并指导全局性工作。学校成立吉林大学招生委员会,以加强招生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在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方面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全日制本、专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的政策和信息咨询工作。

7.组织开展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提前选拨和录取工作,开展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和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选拔和资格确认工作。

8.负责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信息统计、发布和档案转递工作。

9.组织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的管理工作。

10.完成学校和有关招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预留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1.调档比例。学校在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吉林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3.专业级差。我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确定专业,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置3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包括江苏)。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实考分减掉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间级差为零分。

4.优先级别。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对高考文化课总分及报考专业顺序相同的考生,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5.专业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

6.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班)。各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班)均只招收文化课总分高于重点线100分及以上的考生,并且理科试验班(数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物理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计算机、唐敖庆班)要求数学、外语成绩均在120分及以上;理科试验班(化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生物学,唐敖庆班)要求外语成绩在120分及以上。

7.退档。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8.征集志愿。当有志愿考生的数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时,我校将征集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我校将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区录取。

9.在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苏省,依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照“语、数、外三科”高考总分与“应届生见A加分”之和,对考生排序并确定专业录取;当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对于科目等级,要求理科选测科目的物理成绩为A及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要求文科选测科目的历史成绩为A及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

10.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第一、二志愿专业间不计算分数级差,此规则下的平行分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条件下全部录取。

11.本科中的物理学类(中俄联合培养)专业、工科试验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及国防生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宜女生就读。高职(专科)的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专业、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钻探技术专业、岩土工程技术专业、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宜男生就读。

12.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特殊类专业录取

1.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各省区投档后,按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高职(专科)的美术类专业,按投档后的省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特殊类考生录取

1.我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只招收有志愿且年龄在17至20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英语语种的高中毕业生,应往届均可报考,在提前批次录取。学校按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重点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政审、面试和军校体检合格(指挥类专业要求指挥类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普通专业的录取原则予以录取。

2.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或实施方案录取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考生。

3.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新疆南疆计划考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1.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朝鲜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且母语为非朝鲜语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

2.我校本科的人文科学试验班(文学与史学,匡亚明班)、理科试验班(数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物理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化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生物学,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计算机,唐敖庆班)、理科试验班(半导体化学)、理科试验班(地球物理学,李四光班)、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工科试验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基地班)、生物医学工程(再生医学,五年)、临床医学(5+3)、口腔医学(5+3)、口腔医学(五年)、护理学(五年)、药学、临床药学(五年)、信用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的部分课程将开展汉、英双语授课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高职(专科)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七个校区具体地址分别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邮政编码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吉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网站:http://zsb.jlu.e.cn,咨询电话:0431-85166420,传真: 0431-8516622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431-85167449。

第二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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